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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2019年申请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电话:010-69555275 15910953858
    022-60465216 1580224888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大街387号楼
    天津市西青区才智道10号东一号楼常青藤星谷艺术中心
 

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招商部门:

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引进优质总部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研究制定了《2019年申请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开展申报,按期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2019年申请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宫英方;电话/传真:23142313

市合作交流办招商管理处李春培;电话/传真:27313696

市发展改革委    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6月17日

 

2019年申请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9年认定奖励申报工作,依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认定标准

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二、类型区分

民营企业总部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三、重点方向

符合所在区产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重点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化改造的传统产业,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其他行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四、奖励额度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民营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

五、申报程序

(一)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宣讲等方式,搞好政策宣传,向新引进企业做好针对性服务。

(二)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各区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主要材料翻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各类原件材料审核后及时退还企业),综合把关盖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6册,8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拟定引进民营企业总部名单及奖励资金,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zgg.tj.gov.cn/)公示评审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下列举顺序,A4规格翻印,胶装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提交一式8册(报市6册、区留2册)。

封面及目录、申请表(见附件2、3);

企业概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经营不满1年的新注册企业不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4、综合型总部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证明企业与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之间关联关系;职能型总部提供主要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企业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机构的授权性文件,以及主营业务、从业人员数量占比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和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证明;

5、企业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或行业领军企业证书(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七、监督管理

(一)对企业信用较差、发生安全事故、环保污染问题、虚假劣质生产、负面舆情事件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市、区两级有权不予认定奖励。

(二)评审认定情况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对享受奖励资金后主观故意抽逃资金的,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反映。以邮件、信函等形式反映问题的,须注明联系方式。

(三)认定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查实虚报伪造材料的,按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经认定奖励的民营企业总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