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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就无赡养义务? 错误!该养还得养
2016-01-11 16:42:53 来源:通州时讯 田兆玉  浏览:749次  评论:0

长期和女儿生活在一起,老两口留遗嘱表示百年后将唯一一套房产留给闺女,儿子得知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然而老人生病后,经济拮据的女儿找到哥哥想寻求帮助,哥哥却一口拒绝:房都归你了,我没义务再给钱。

家住梨园镇的老张夫妇一直跟闺女居住。2010年5月,老两口与女儿小红和儿子小明共同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赡养协议,协议规定:“父母由女儿小红供养,父母去世后,名下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产归小红所有;儿子小明放弃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同时父母在世期间不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011年,小红的父亲生病去世。少了一个人的退休金,再加上母亲常年需要看病开药,小红明显负担不起。无奈的她找到哥哥小明,希望他能出把力,每个月给母亲一点生活费。小明一听这话,当时翻了脸:“咱们是签过协议的,房子归你,老头老太太也归你照顾,我什么都不管,现在你没理由来找我。”

对此,小红和母亲都很苦闷,老人找到梨园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本案中,小明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是在父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与子女签订的,但该协议免除了小明法定的赡养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小明企图通过放弃继承遗产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与父母签订的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母亲有权要求小明对其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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